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办法》明确,省重要湿地认定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根据湿地功能和效益的重要性,凡符合12条指标中的任一指标均可认定为省重要湿地。
这12条指标是:贵州特有野生动物或植物集中分布的湿地;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大于或等于500只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分布有大于或等于80种湿地野生高等植物或大于或等于40种湿地野生脊椎动物的湿地;分布有超过涉及县域内鱼类种类60%的湿地;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栖息地的湿地;已建立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湿地;维系区域水生态安全的八大水系源头或其他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区域的湿地;在全省或全国具有显著的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公顷,有自然泥炭层分布的泥炭湿地;具有贵州喀斯特地区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面积大于或等于8公顷其他自然或近自然湿地。
《办法》主要规定了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的标准、程序和认定后保护标志设立等内容。《办法》指出,经认定程序后,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认定省重要湿地所在县级地方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省重要湿地建议名录上报省政府。